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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三)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区县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四)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七、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进行。

  八、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警察、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泸州电业局、市国资委、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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