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六、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市人民政府和灾害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报请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或授权下,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