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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做好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明确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定西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和规定的用途安排采购项目,上报当月采购计划,并按照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

  二、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凡存在有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或者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的,经查属实,监察、审计、财政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未按规定组织采购的,资金支付时,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予结报采购资金。

  三、认真贯彻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对已经列入财政部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优先采购政策;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要实行强制采购。

  四、集中采购的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有关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告。甘肃省政府采购网(www.gszfcg.gansu.gov.cn)或(http://www.dxcz.com )为我市指定的免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五、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采购单位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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