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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矿区整合的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矿区整合的意见
(浙矿整合办〔2010〕4号)


省地勘局,有关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有关探矿权人:

  《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为加快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勘查矿区整合工作,现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紧组织编制整合方案。拟整合矿区的探矿权不是直接拼合的、或直接拼合但范围有扩大或调整的,应编制整合方案(主要包括扩大或调整的依据、矿区拐点坐标和面积、勘查矿种等)。整合方案由探矿权人负责编制,6月20日前提交实施单位审查。实施单位在收到整合方案10日内完成整合方案的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拟整合矿区的探矿权直接拼合成新的矿区,范围无变化的,可不编制整合方案。但整合后的勘查区块面积应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二、重新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不论整合矿区范围有无变化,探矿权人都必须重新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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