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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的60%;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第七条 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中等收入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80%的家庭;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120%之间。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单身、单亲家庭和住房特困家庭,可优先购买一套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第九条 符合购买条件而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购买一套相应面积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退出现承租的直管公房的家庭,可优先购买一套相应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集资合作建房应优先安排本改造区域、本单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多余房屋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报请市、县(市)政府同意后回购,或统筹安排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核准证》的轮候家庭。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下称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申请表》。并如实填报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持下列材料和证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
  (三)户口所在社区或居住所属社区及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和收入证明;
  (四)孤、老、病、残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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