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于连续3年以上被评为“群众不满意的基层站所(单位)”的基层单位,且为同一人任该站所领导的,要在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要对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市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7、对无故不参加评议的基层单位,一票否决,建议其上级部门对主要负责人作出免职,一年内不得再任原级别职务,并追究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该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行业)要高度重视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民主评议工作作为推动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纳入工作日程。要成立工作机构,选配得力干部,提供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研究解决评议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靠前指挥,加强组织指导。
2、明确责任分工。市纠风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动各县(市、区)开展工作。县(市、区)纠风办要从实际出发抓好组织实施,特别是要督促基层站所搞好整改。各县(市、区)行评办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评议办法和落实措施,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基层单位评议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3、用好评议载体。要充分发挥行风热线和行评面对面等舆论监督平台的作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反馈,公开评议意见和结果。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创新评议载体,拓宽渠道,公开反馈,确保评议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4、要严肃评议纪律。不准利用评议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各种吃请、收送礼品行为,严禁拉赞助、搞摊派。不准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行业),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5、开展“服务标准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先进典型。各级部门和行业要以窗口单位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开展“服务标准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创建人民满意单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县(市、区)行评办要树立先进典型,从基层站所中选出“群众满意”的单位,组织其他基层站所、窗口单位参观学习。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