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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肇事车车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这一的,实行否决,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1)对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的;
  (3)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的;
  (4)辖区内出行活动组织者雇用不具备安全出行条件的车辆、驾驶人的。
  事故死亡人数仍按原规定统计在事故发生地。
  3、市直有关部门年内在煤矿、危险化学品、消防等三个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3起以上(含3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考核评价获得优秀和良好及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轻重,将县市区划分为A、B、C三类:A类:尧都区、洪洞县、乡宁县、蒲县、古县、翼城县、襄汾县、浮山县。B类:侯马市、霍州市、曲沃县、安泽县、汾西县、临汾经济开发区、侯马经济开发区。C类:吉县、隰县、大宁县、永和县、壶口风景区。
  (一)对获得优秀确定为先进的A类县(区)人民政府(2个),分别奖励20万元。对获得优秀确定为先进的B类县(市、区)人民政府(2个),分别奖励15万元。对获得优秀确定为先进的C类县(区)人民政府(1个),奖励10万元。
  (二)对获得良好确定为先进的A类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15万元。对获得良好确定为先进的B类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得良好确定为先进的C类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5万元。
  (三)对获得优秀的市直部门(5个),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直部门,分别奖励5万元;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被评为先进单位(20个)的分别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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