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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综合工作考核是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处理等六个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分,权重0.25,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考核是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施工等六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分,权重0.20,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安全生产创新工作是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鼓励安全监管工作创新和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分,权重0.05,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以上三项实得分总和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2、对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市人民政府下达市直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对市直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专项整治、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创新工作等八个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
  (三)考核否决事项
  为有效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设置否决事项。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内在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四个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2、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事车车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否决,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1)对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3)事故发生前,发生事故路段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秩序管理混乱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
  (4)事故发生后履行现场救援,组织措施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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