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监管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和办法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分年中考核和年度考核。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打分采用百分制,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总得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 75(含75)分以上为良好, 良好以上单位确定为年度先进单位,75分以下为不合格。按照得分多少排出名次,确定考核兑现奖励等次,良好以上单位中确定年度先进单位。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各单位上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提出申报先进单位的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抢险救灾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指标进行推荐,市直有关部门推荐的范围为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直接监管的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范围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级部门和辖区所属企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各占50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得分与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之和为考核总分,考核满分为100分。
1、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约束性指标,分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绝对控制指标包括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等6项。相对控制指标包括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4项,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