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的浮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差别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中心批准实施。
(三)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
市中心负责市本级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及全市1-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的待遇审核和支付工作并建档;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用人单位5-10级及不达等级工伤职工的待遇初审,经市中心复核、审批后进行支付工作并建档。市中心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市中心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支付情况预拨一定数额的备付金。
(四)基金预决算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市对各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以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各经办机构上年度基金收入情况以及当年增减因素为依据,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计划,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并呈市人大批复。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预算,将任务分解至市县两级政府完成。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基金收入预算和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制定工伤保险费月征缴计划和清欠计划,加强征缴,确保收入任务完成;按照基金支出项目和标准支付各项待遇,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对当年基金收支缺口,按照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动用基金储备金、申请上级基金调剂金、同级财政补助的顺序给予解决。对由于县(市、区)未完成收入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包括因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五)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
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资格经市人社行政部门确定后,由市中心统一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机构如果存在服务不到位、手术分解收费、弄虚作假情况以及超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三项目录标准范围费用大于5%,且未明确告知并征得患者、用人单位同意自付的,将予以单方解除协议并报市人社局撤消相应资格。
(六)信息数据管理
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用人单位人员名单、工资基数、工伤待遇等数据录入及变更要及时准确,做到当天录入当天入库。凡更改库内数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计算机在操作使用过程中,要做到安全保密。
四、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