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促进全省气象探测事业科学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科学的气象探测资料是开展气象预报预测的基础,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是获取科学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前提。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对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我省气象探测工作的正常开展,也直接影响全省应对极端气候事件的处置能力。各地要充分认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生,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二、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备案和专项规划制定工作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各级气象部门要依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提出控制要求,并报同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内容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衔接并重新备案。气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要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要求,联合制定本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相关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管理,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
三、认真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
新、扩、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各级气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要协调配合,认真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新、扩、改建建设工程,应当征求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确因制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要积极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及时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有关管理部门要主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专项规划,避免作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