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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0〕38号)


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报来《关于要求调整强制性安全培训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你协会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取得了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资格,拟对上述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知识和管理工作能力培训。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费〔2005〕6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协会强制性培训的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学费收费标准为4元/人.课时(初次培训:每期培训7天,共49课时; 再培训:每期培训2.5天,共17.5课时)。

  二、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学费收费标准为4元/人.课时(初次培训:每期培训7天,共49课时; 再培训: 每期培训2.5天,共17.5课时)。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学费收费标准为4元/人.课时(初次培训:每期培训7天,共49课时; 再培训: 每期培训2.5天,共17.5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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