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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各民办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收费批文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各民办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收费批文的通知
(南价费〔2010〕36号)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民办教育机构(学校):

  根据南宁市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价费〔2010〕25号)“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生源和学生的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我局原对各民办教育机构(学校)下发的非学历教育收费批文全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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