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巿新民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0〕33号)
南宁市新民中学:
报来关于要求调整初中杂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校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鉴于你校近年来加大投入更新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提高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办学成本增幅较大,根据桂价费〔2010〕20号文件精神,按照补偿办学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在对你校办学成本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你校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初中杂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050元/生·学期调整为3500元/生·学期。
二、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三、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期收费。
四、收费标准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南价复〔2001〕160号文同时废止。你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