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征收管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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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立税务登记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附送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项目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复印件。
| 开业以来
| 包括处于开业登记状态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的资料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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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变更税务登记资料。包括《变更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附送的有关变更的证件资料复印件。
| 开业以来
| 包括处于开业登记状态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的资料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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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居民企业《非正常户认定书》及其相关的资料。
| 开业以来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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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税种登记表》
| 开业以来
| 包括处于开业登记状态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的资料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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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票票种核定资料。包括《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以及购票特批等其他相关的票种核定、票种变更资料和有关资料复印件。
| 开业以来
| 包括处于开业登记状态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的资料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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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正在执行中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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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
| 2009年以后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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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 2009年1月1日以后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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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纳税评估资料
| 2009年1月1日以后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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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欠税情况报告
| 正在执行中
| 逐户说明欠税成因。对欠税金额超过10万元的,逐户书面说明欠税原因、已采取的清欠措施等情况。
经市局征管科技处确认后移交接收区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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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流转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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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转移通知单》
| 办理迁移前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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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资料
| 开业以来
| 包括处于开业登记状态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的资料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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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资料
| 开业以来
| 包括处于开业登记状态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的资料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
14
|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申请核定资料
| 开业以来
| 包括处于开业登记状态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的资料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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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资料
| 目前正在执行的
| 包括处于开业登记状态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的资料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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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增值税退税审批资料
| 税款所属期2010年1月以来
| 包括即征即退等退税资料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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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小规模纳税人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增值税税额申报单及已抵免税额证明
| 2009年以后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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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疑难问题书面报告及有关材料
| 正在处理中
| 对因各种原因尚未解决的问题,书面逐户说明情况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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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所得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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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资产损失审批资料
| 2008年度、2009年度
| 包括处于开业登记状态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的资料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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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包括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 2008年度、2009年度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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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开工,目前尚未完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资料。
| 开工以来
| 书面逐户说明情况并附全部相关资料移交接收区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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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总分支机构1至4季度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财产损失审核证明。
| 2009年度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提供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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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和备案资料
以及减免税清册
| 2008年新法实施以来(包括新旧法过渡期仍继续执行的)
| 包括处于开业登记状态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的资料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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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企业所得税退税资料
| 正在执行中
| 已受理尚未办结的退税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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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疑难问题书面报告及有关材料
| 正在处理中
| 对因各种原因尚未解决的问题,书面逐户说明情况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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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际税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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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非居民企业年度申报资料。
1.据实申报企业。包括《非居民企业年度申报表》、《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核定征收企业。包括《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3.按收入核定征收企业。包括《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2008、2009年度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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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资料。包括
1.《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免税申请书》。
2.明示该境外总机构属于非营利性质的证明资料。境外总机构性质证明资料可以由境外总机构的主管税务当局出具,或由境外总机构的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或由境外总机构所在国政府驻中国大使馆出具。
3.上报市局关于申请对该代表机构给予免税的申请。
4.市局关于对该代表机构给予免税的批复。
| 开业以来
| 包括处于开业登记状态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的资料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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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售付汇证明)资料。包括: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4.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 2009年1月1日以后
| 单独向接收区县分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移交,不再归入各户移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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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企业关联申报资料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其中包括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 2008、2009年度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通过审核同期资料认为企业有避税疑点的,其资料可以作为反避税调查资料留在直属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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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疑难问题书面报告及有关材料
| 正在处理中
| 对因各种原因尚未解决的问题,书面逐户说明情况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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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税务稽查部分
| | |
31
| 未结案的稽查资料
| 正在执行中
| 书面逐户说明情况。包括已结案未缴清税款的案件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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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出口退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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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资料。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和纳税人附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等文件。
| 开业以来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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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已接单未审核的退税资料
| 正在处理中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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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涉及发函未回或属于“有问题待处理的复函”、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后的设备监管、进料加工抵扣、经批准的延期申报等等出口退(免)税尚未办理完毕的延续事项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 正在处理中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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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疑难问题书面报告及有关材料
| 正在处理中
| 对因各种原因尚未解决的问题,书面逐户说明情况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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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税收会计核算统计部分
| | |
36
| 分接收分局纳税人名单
| 2010年7月
| 随《北京市国税直属税务分局税收收入分区县情况表》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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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009年度减免税年报》(T16)
| 2009年度
| 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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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直属分局分分局、分月、分税种、分级次入库情况表》
| 2009年至2010年6月底
| 上报市局,上报数据应与直属分局已上报同属期相关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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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分分局、分属期、分纳税人、分税种、分登记注册类型欠税清册
| 纳税人发生迁移后,转出的欠税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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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分分局、分属期、分纳税人、分税种滞纳金清册
| 纳税人发生迁移后,转出的欠税滞纳金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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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分分局、分属期、分纳税人、分税种多缴税金清册
| 纳税人发生迁移后,转出的多缴税金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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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总分机构企业分户、汇算清缴预算科目、级次、接收分局清册
| 截止迁移前名单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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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重点税源企业移交情况表》和《市局小范围重点税源户移交情况表》以及《增值税入库情况月报表》和《所得税入库情况月报表》
| 截止迁移前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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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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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尚未支付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清册
| 2010年6月征期受理及尚未支付的属期
| 按照分分局、分纳税人、分属期制作,上报市局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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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 2010年6月征期及以前受理且尚未支付的
| 向接收区县分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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