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支付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手续费的处理。直属税务分局原则上将5月底前发生的应支付给扣缴义务人的代扣税款手续费办理结清,对确因资金安排不足无法支付的,与6月份征期新发生的应付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一并造册登记,连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一并移交接收区县分局,由接收区县分局负责办理支付。对未支付手续费的扣缴义务人,直属税务分局应提供分分局、分纳税人、分属期手续费清单,上报市局财务处。
(十三)其他涉税申请处理。自6月18日起,直属税务分局不再受理纳税人的涉税申请,迁移完成后,由接收区县分局负责受理。对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的涉税事项要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接收分局。
(十四)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的报送。6月18日前,直属税务分局完成5月份重点税源监控报表报送工作;7月份由接收区县分局受理重点税源企业报送6月份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及系统信息采集,必须保证报表的连续性,2010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的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并确保数据质量。
(十五)税务登记变更信息处理。自6月18日起,直属税务分局停止办理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的,迁移完成后,由接收区县分局负责办理。
6月18日前,直属税务分局办理纳税人注册地址等变更税务登记事项的,只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做信息调整变更,不调整管辖税务机关。
自6月18日起,直属税务分局停止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6月18日前,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直属税务分局办结后,制定清册,上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由市局向接收区县分局通报。
(十六)金税协查。自6月18日起,市局稽查局不再向直属税务分局下达金税协查任务;迁移完成起,将协查任务下达给纳税人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十七)欠税税票删除。除代表处往年陈欠税票由后台统一删除外,其他欠缴税票(包括往年陈欠、本年新欠)由直属分局在确认纳税人确实无法缴纳的前提下进行税票删除,并告知纳税人自办理迁达地税务机关迁入手续起,缴纳清缴欠税时,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
六、交接工作的要求
(一)直属税务分局工作职责的调整是我局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市局各有关处室要在市局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投入力量和精力,重点抓好纳税人的迁移工作,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本着简便易行、特事特办、方便基层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迁移工作中基层反馈的问题。对直属税务分局上报暂时无法解决需要进行交接的事项,及时研究并予以确认,明确接收后的后续处理方法。
(二)在纳税人迁移过程中,各区县分局和直属税务分局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实现迁移工作的“零投诉”、“零信访”,一是简化迁移工作手续,除必须的资料外,尽最大可能减少纳税人迁移过程中填报的表单;二是做好接洽工作,接收区县分局采取走访企业或召开会议的方式,尽快与纳税人接洽,进行交接工作辅导,准确告知纳税人办税地点和联系方式、联系人以及接洽手续;三是及时处理系统迁移信息,接收区县分局指定专人处理系统接收的迁入信息,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工作,为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销售、税务事项受理等后续税务事宜;四是接收区县分局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对纳税人迁移过程中出现的衔接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三)直属税务分局做好税务档案资料的整理、移交和归档封存保管工作,不得擅自销毁资料。分类整理现有全部税务资料,制作移交资料清册,根据移交资料清册验收实物资料,并由双人签字,征收管理科接收。就地封存的资料,由收集整理部门制定清册,征收管理科进行核对后封存保管。接收资料的区县分局根据直属税务分局提供的移交资料清册查验资料,办理签收手续。税务资料交接的具体安排,由各区县分局征收管理科与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科按照市局统一安排的时间协商确定。
(四)接收区县分局办理系统信息迁入手续涉及系统初始化数据采集的,以市局下发的有关清册作为依据统一进行处理,原则上不再要求纳税人填报有关文书。初始化信息采集后,由专人复核,在有关清册双人签字,存档备查。
在迁移过程中,除涉及变动管辖税务机关的相关信息外,其他信息不得做出调整。需要变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和“行业明细”原则上不作变更,如纳税人因“登记注册类型”和“行业明细”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接收区县分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必须上报市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备案。
(五)接收区县分局根据市局的迁移工作要求,制定接收工作的操作程序、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向迁入纳税人进行宣传和辅导,统一内部办理程序,做好交接期间的各项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