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收区县分局对企业原机动车税控盘、传输盘进行注册登记。
5.税控收款机系统
(1)纳税人在办理发行信息变更前,进行抄税操作;持税控卡、用户卡、未使用的发票到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发行变更手续。
(2)直属税务分局受理后,办理纳税人的报税手续;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缴销发票并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做缴销操作;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进行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同时注销税控卡、用户卡上的发行信息;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发票审批管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资格维护”模块注销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资格。
(3)接收区县分局根据市局提供的《直属税务分局使用税控收款机小规模纳税人下放区县分局企业清册》,对纳税人持有的税控卡、用户卡重新进行注册登记、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确认。
6.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纳税人《实时缴税协议书》的调整工作由市局协调国库和金融机构统一做出后台调整,各局不做任何调整操作。
五、有关衔接工作
(一)新办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自5月1日起,直属税务分局停止办理新成立企业的设立税务登记事宜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持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协商,自4月26日开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税务登记统一由东城区国家税务局与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协同办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自5月1日起,直属税务分局原则上不再受理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三)发票销售和代开各种发票。自6月18日起,直属税务分局停止销售发票和代开各种发票,迁移完成后,由接收区县分局负责办理。
(四)税款征收业务。自6月18日起,直属税务分局停止受理各种征收业务(包括预提所得税),迁移完成后,由接收区县分局负责办理。
(五)纳税申报催报。6月18日前办结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催报手续;对6月征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由接收区县分局实施催报。
(六)应纳税款催缴。自6月1日起,对纳税人已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施催缴,6月18日前完成入库手续,对催缴无效的,应造册登记,移交接收区县分局办理。对6月征期形成的欠缴税款,造册登记,移交接收区县分局办理。
(七)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6月18日前,直属税务分局原则上应办结纳税人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手续,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办结的,将受理的退税申请资料移交接收区县分局,由接收区县分局负责办理。
(八)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退税。纳税人以前年度形成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应于6月1日前在直属税务分局办结退税申请手续;对不能办结的,应造册登记,在办理完迁移手续后,由接收区县分局负责办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房地产企业除外)的退税,必须于6月1日前办理完毕。
(九)增值税即征即退。6月1日前,直属税务分局将5月底前受理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办结;自6月1日起,直属税务分局不再办理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将受理的退税申请资料移交接收区县分局,迁移完成后,由接收区县分局负责办理。
(十)出口退(免)税。
1.六月申报期内,直属税务分局受理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只接单不审核;移交接收区县分局办理。
(2)对其他当期增值税申报有留抵税额的生产企业,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系统迁移前,必须完成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审批及退调库工作。
对当期增值税申报无留抵税额的生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对生产企业向直属税务分局按免抵退税零申报办法申报而形成的逾期收齐单证,接收区县分局应视为非逾期申报单证予以受理。
2.已受理的出口退(免)税的其他涉税事项,6月18日前,由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完毕,迁移完成后到接收区县分局办理。
3.清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6月18日前,直属税务分局须将已收到的发函回复完毕,发函未回复的和属于“有问题待处理”的复函,要按照接收区县分局分别说明发函原因,列出发函及复函清单,连同打印的发函和复函等资料一并移交接收区县分局。
(十一)多缴税金处理。纳税人发生的多缴税金,直属税务分局应进行清理,予以清退。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清退的,应造册登记,移交接收区县分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