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定具体的接收机构。区县分局要明确迁入企业的“管辖税务机关”,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交接手续和进行2010年税收统计分析,2010年内接收区县分局指定一个机构统一负责接收和管理工作。
3.办理纳税人系统迁入手续。按照市局规定的时间办理有关系统的迁入手续。
4.办理税控收款机发行手续,及时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5.办理出口退税相关工作。完成交接手续后,及时换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处理直属税务分局移交的出口退税相关工作。
6.办理税务资料接收手续。按照规定的时间与直属税务分局的对口部门进行交接。
四、纳税人系统信息迁移
直属税务分局在操作企业纳税人系统信息迁移前,必须确认所有税务事宜已办结;当期申报应缴税款上解入库(退库)销号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调库、退库已处理完毕;内部协查信息已清理完毕;未办结的事项已在系统中做出回退处理。
(一)调整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代码。在操作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迁移前,调整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操作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标准代码维护”模块,将“企业代码”中的“企业分组”修改为接收区县分局税务机关码。
(二)纳税人跨区迁移操作程序。
1.直属税务分局操作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的“跨区迁出”模块,核准迁出。在“变更原因说明”填制原因为机构调整,“迁入地址”填制迁达地的区县分局名称,“迁入地税务机关”填制迁达地的税务所名称。
2.接收区县分局接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传入的迁入信息后,确认“管辖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所)是否准确。如不准确,通过“纳税人区内税务机关调整”模块进行更正。
3.接收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通过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税种变更”模块变更纳税人的“预算分配比例”和“收款国库”信息。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维护迁入的总机构企业“年度汇缴预算科目”和“年度汇缴预算级次”项目内容。在“纳税人信息补录”模块变更纳税人的“街道乡镇”“税收管理员”项目内容。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和“行业明细”原则上不作变更,如纳税人因“登记注册类型”和“行业明细”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接收区县分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必须上报市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备案。
(三)关联系统的处理。
1.防伪税控系统。
(1)直属税务分局操作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跨区迁出”模块后,对防伪税控系统中纳税人“有效”档案信息手工注销。纳税人迁入新的税务机关后,在直属税务分局购买的发票不能做退票处理,可以继续使用或作废。
(2)接收区县分局核实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迁入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信息完整正确;依据市局信息中心提供的档案信息清单核对防伪税控系统中的档案信息的准确、完整;依据发行明细信息核对防伪税控发行信息的准确、完整。
(3)接收区县分局在防伪税控系统手工补录或修改纳税人档案信息。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权限组用户进入系统管理子系统--“纳税人档案管理”菜单--“纳税人档案变更”界面,将待变更企业的认定税务机关代码、发行机关代码、发售部门代码信息补全;将待变更企业的“会计区间”由0改为1;将“是否批准纳入防伪税控”选项由“否”改为“是”,并将“批准纳入日期”选项信息补全;将“批准一般纳税人日期”选项时间调整,与“申请一般纳税人日期”选项保持一致。
(4)接收区县分局于迁移的次日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中迁移企业的档案信息是否存在且与防伪税控系统档案信息是否一致。若查询不到,需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变更该纳税人档案信息中“电话号码”项。再于迁移的第三日检查稽核系统中该纳税人档案信息是否正确。
(5)对于稽核和核查系统后续管理问题另行通知。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
(1)直属税务分局注销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2)接收区县分局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录入纳税人档案信息。操作完成后,按照市局信息中心确定的方式通知网上认证服务单位已完成。
3.网上认证系统。直属税务分局将当日已迁出具有网上认证资格的纳税人清单(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于每日下午16点,以电子邮件形式(EXECL)上报市局信息中心增值税管理组邮箱。网上认证技术服务单位应于当日完成纳税人税务部门的调整。
4.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1)直属税务分局首先将纳税人送交的纸质空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规定剪角作废,并在征管信息系统(CTAIS)中做缴销操作;然后对税控盘或传输盘进行注销报税;最后依次注销税控盘、传输盘、用户(顺序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