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非正常状态的企业纳税人数据迁移。对开业状态纳税人数据迁移完成并平稳运行后,7月份对非正常户(不含非正常注销户)进行迁移。
(三)档案资料交接阶段。6月30日前,直属税务分局完成全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自7月1日至9日期间,实施档案交接工作。具体移交时间安排如下:
7月1日朝阳局;7月2日东城局;7月5日海淀局、门头沟局、房山局;7月6日西城局、开发区局、平谷局;7月7日顺义局、昌平局、崇文局;7月8日通州局、密云局、宣武局、丰台局;7月9日大兴局、石景山局、怀柔局、延庆局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三、直属税务分局和区县分局交接期间的主要工作
(一)直属税务分局的主要工作
1.做好纳税人迁移的宣传工作。自5月4日起,向企业纳税人发放《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自6月1日起,向发放纳税人办理迁移手续操作指南;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6月17日起到东城局办理全部税务事宜。
2.收集整理和移交税务资料。6月30日前,对需要移交的资料,按照市局制定的《需要移交税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收集整理税务资料,逐户制作移交资料清册,按照规定时间与接收区县分局对口部门进行交接。对不需要移交的资料,按照类别整理归集,就地封存。
3.清理各种未办结的疑难税务事项。疑难税务事项的清理工作截止到5月底,对确实存在困难不能结清的,按照业务类别书面整理未办结疑难税务事项报告,逐户填报《疑难税务事项移交报告表》(详见附件)说明具体事项、事由、受理时间、办理程度和所处环节,并附相关申请资料,于6月11日上报市局领导小组,有关处室在6月18日前确认后,反馈给直属税务分局。
4.办理纳税人系统迁出手续。按照市局规定的时间办理有关系统的迁出手续。
5.结清在途文书。6月18日前,需要将正在办理的文书、违章案件、稽查案件处理完毕;对不能办结的,需要对在途文书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做出“作废”处理,并造册登记,填报《疑难税务事项移交报告表》,将书面原始资料一并移交接收区县分局。
6.清理系统协查信息。6月18日前,对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中的内部协查信息进行清理,办结监控事项,删除已失效的信息。
7.收回税收缴款书。纳税人变更管辖税务机关后,收款国库随之变更,直属分局应收回纳税人原领取的税收缴款书,包括未使用和已开具但尚未缴纳的欠缴税款的缴款书。并通知纳税人自办理迁达地税务机关迁入手续起,缴纳申报税款或清缴欠税时,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开具税收缴款书。对6月份系统信息迁移后纳税人错误使用原税收缴款书同时错误缴入原直属分局国库税款的后续处理方式,由市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制定操作方法,以邮件方式另行通知。
8.结清“两证”工本费、办理发票库存盘点。6月28日至30日期间,结清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发票销售(包括代开发票)工本费,对已收取的“两证”工本费办理缴库;对发票进行盘库清点工作。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派员到场监督实物清点并核对相关账册,确认无误后,办理有关后续手续。
9.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结清全部税收票证。对视同现金管理、未填用的整本和整包票证,上缴市局,对已拆本、拆包未填用的票证按作废处理,加盖作废章与已填用的存根联(或报查联)按号码顺序装订,按规定年限归档保存备查。未填用的其他票证按规定自行办理手续到指定地点监销。
6月30日前,完成票证的结报、缴销、核算、清理、上缴、销毁、归档等工作,《票证用存报表》的“本季结存”栏应全部为“0”或无数。
10.做好对账工作。2010年已在直属税务分局入库的税款不再迁移,直属税务分局应做好与国库的收入对账和签章工作。在对账签章结束后的次月,向市局报送税收会统年报表。
11.封存征税专用章戳。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等征税专用章(戳记)按照备案登记、启用登记的数量,清理收回、封存保管备查。
12.结清专用设备。6月28日至30日期间,整理、归集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等专用管理设备,造册登记。由专人负责保管,待向市局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13.撤销有关账户。收回“代保管资金账户”和“待缴库税款专户”账户预留印鉴;做好账户的核对和封账工作;向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申请并办理“代保管资金账户”撤销手续;撤销“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接收区县分局的主要工作
1.做好接收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区县分局在收到市局下达的迁入具体企业名册后,应采取召开会议或者走访企业的方式,向纳税人宣传辅导具体的交接手续和注意事项,接收的税务机构具体地点、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了解企业的诉求。对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出口退税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必须于5月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