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发电企业直供工业用户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发电企业直供工业用户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年3月10日 川发改物价〔2010〕14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11号)精神,稳妥推进直购电试点工作,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丰枯峰谷电价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川价发〔2010〕16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调整四川省丰枯峰谷电价办法解释的函》(川发改物价函〔2010〕147号),对2010年发电企业直供工业用户的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杆电价或高于标杆电价的水、火电企业按不超过以下标准与工业用户协商确定直供电价:火电企业每千瓦时0.372元;水电企业平水期每千瓦时0.2722元,水电企业丰水期每千瓦时0.2041元。低于标杆电价的水、火电企业以批准电价为基础,并按川价字工〔1998〕210号规定实施浮动,按照峰、平、谷电量均衡加权平均确定直供电价。二滩直供电价按原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