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月7日前,确因工作需要保留的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派出地政府要向省政府报请核准的正式文件。
25月15日前,省政府将对确需保留的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进行核准。
35月19日前,省政府将核准保留和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名单函告北京市政府,同时抄送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45月20日前,有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派出部门和派出地政府要把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的具体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实施,同时抄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6月20日前完成清理撤销任务并将撤销自查报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56月21日至30日,省联席会议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主要检查各项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国有资产是否妥善处置、债权债务主体是否明确、人员是否妥善安置,保证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明确主抓领导,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开展资产处置、人员安置、核准和规范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等工作。
(二)清查资产,规范处置。派出部门和派出地政府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认真清查资产,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对房屋、车辆等资产,主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国有资产的处置意见,必须经市级政府、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备案后实施。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及时介入,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以人为本,妥善安置。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各驻京办事机构按新的“三定”规定规范运转。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其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安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撤销机构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妥善安置工作人员,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
(四)严肃纪律,规范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冻结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等其他资产,严禁挪用、私分、贱卖、转移、隐匿、随意变更和处置,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突击花钱。除按照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今后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严禁以变换名称、转移驻地等形式变相保留驻京办事机构,切实做到应撤尽撤。各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对清理和规范工作中拒不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以权谋私,违纪违规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规范管理,加强指导。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加强对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指导,特别是协助有关市政府抓好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廉政建设。要高度重视党的组织建设,切实协助做好我省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强与中央部门及各省(区、市)驻京办事机构的联系沟通,密切与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