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全省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开展驻京办事机构的专项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定位;妥善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工作;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形成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机构清理
(一)保留省政府和沈阳市、大连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
(二)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市等12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因工作需要确定保留的,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核准。
(三)撤销省公安厅、省外经贸厅、辽宁煤监局驻北京联络处。
(四)撤销大连市金州区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驻北京联络处,抚顺市新宾县、清原县、新抚区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铁岭市开原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全省规范和整顿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委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统一指导全省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在省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各级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做好核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性质、建制和编制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要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审计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对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的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等工作。
(二)具体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