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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十)规范和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并及时更新。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应当在行政执法单位的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一)完善执法告知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执法单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二)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在收集违法证据过程中,应当力求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三)实施分类分步执法。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不作为。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先责令改正,并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探索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执法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五)推行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制度。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复杂案件,应当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建议补充调查。对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由行政执法单位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任单位: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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