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全员培训制度。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行政执法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具备应有的文明素养、依法行政理念、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行政执法培训可以邀请法律专家、法官与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讲授法律知识、解读法律法规、研讨行政执法案例等,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试结果登记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培训。市、区县行政学院在两年内组织一轮行政执法单位及其下属各执法队伍负责人的依法行政专题培训。(责任单位:市、区县行政学院)
--行政执法人员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编制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部署在岗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并定期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基础法律知识培训情况。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区县所属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街道、乡镇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培训。(责任单位: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责任单位: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二、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
(三)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并由“三定”方案予以明确。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系统内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责任单位: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四)完善联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执法的,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再行使已被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五)规范委托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