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网上申请公开。 自治区政府网站开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实现申请表格下载和在线申请提交及办理情况的显示、统计。在自治区政府网站上提出的公开申请,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依托政府网站,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要参照自治区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开设和完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建立和畅通链接,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结合实际,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尽快制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相关制度,不断拓宽受理渠道,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促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要切实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有关记录要保存备查。
(四)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确保不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三、处理好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一)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
《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
《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