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52号 2010年3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细致地做好驻北京办事机构的保留、撤销和规范管理等工作。
二、各市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于3月底前将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北京办事机构的有关情况(包括设立时间、编制、人员、资产、经营状况等),书面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驻外机构联络处。
三、已经设立的市级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保留,各市政府须报请自治区政府核准,报批时要说明保留的理由、职能、编制、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等情况。
四、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会同自治区编办、自治区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规范驻北京办事机构等工作。各市政府要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和规范各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