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灾区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扩散。灾区医疗单位对外来人员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
3.2.10 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功能,参与救灾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3.2.11 其他措施
(1)接到相关部门的预警后,做好卫生资源的保护、储备救灾物资和人员防护,保障医疗服务功能正常发挥。
(2)必要时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的心理干预。
3.3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经评估,灾害所引发的卫生隐患基本消除,由启动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终止响应。
4 恢复重建与善后
4.1 恢复重建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快速恢复。
开展灾后卫生学评价,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做好受灾地区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指导进行环境清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督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2 善后处置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对参与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4.3 调查与评估
组织对救灾防病中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认真总结和评估,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评估结果。
5 准备与保障
5.1 物资保障
协商相关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根据本地可能的地震灾害情况,储备一定的卫生应急物资。
5.2 交通运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