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Ⅱ级响应
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市县发生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1)省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3.1.4 Ⅰ级响应
国务院和卫生部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卫生部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3.2 响应措施
3.2.1 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迅速收集和掌握灾情信息,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相关灾情信息;对伤情和病情开展损害和救援情况评估。所有救灾防病信息都必须及时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2.2 医疗救援
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伤病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
3.2.3 疾病监测与报告
加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恢复和重建疫情报告网络;启动日报和零报告制度;加强灾情疫情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
3.2.4 饮水与食品卫生
做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加强灾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发生。
3.2.5 环境卫生
做好环境卫生,组织专人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消灭蚊蝇鼠害。
3.2.6 卫生宣传
利用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群众的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
做好城、乡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特别是村、街道、居委会的卫生组织、爱卫会和各种军民医疗卫生工作队的作用。
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对公众进行有针对性医学救治、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3.2.7 疫情控制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疾病风险,开展适宜的应急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与处理工作。
3.2.8 临时安置点管理
加强对临时安置点的医疗卫生工作,特别做好医疗、饮用水、食品、环境等环节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临时厕所的设置和建立,开展环境卫生的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
3.2.9 流动人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