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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救援队伍)负责地震灾害所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援和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发生地震灾害后,各市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应立即成立抗震救灾医疗救援队伍,并视情况成立后备队伍,随时听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并做好收治伤病员的各项准备工作。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监测与报告、疫情调查与处理、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
  2.4.3 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协调指挥灾区相关的医疗急救工作。
  2.4.4 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分级响应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性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也可调高响应级别。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敏感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3.1 响应条
  3.1.1 Ⅳ级响应
  一个市、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1)本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2)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3.1.2 Ⅲ级响应
  两个以上市县(区)发生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1)市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2)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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