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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加强宣传;依法规范,响应及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省卫生厅成立抗震救灾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建议;指挥协调全省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医疗卫生资源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厅主管厅长担任,小组成员由省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处、疾控处、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计财处、法规处、农卫处、妇社处、中医处、爱卫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省卫生监督总队,省血液中心、省人民医院,省农垦总局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农垦三亚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一八七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根据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负责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咨询组。
  2.4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专业技术机构。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地震灾害救灾防病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地震灾害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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