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妇幼保健院)继续执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晋价行字[2009]311号)
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妇幼保健院):
你院《关于继续执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 省妇儿[2009] 院字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及相关规定继续按照《关于继续执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及增加部分特需病房床位的批复》(晋价行字[2008]8号)文件执行。
二、你院特需病房应有明显标志,要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公布其价格及服务内容,由患者自愿选择,并接受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