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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县要结合管理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和实施零余额账户性质确定工作。实际操作上,对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要逐步撤销原有基本存款账户,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原无基本存款账户的新成立单位可直接将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对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和企业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应作为专用存款账户,保留原基本存款账户。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预算单位原基本存款账户撤销后将零余额账户确定为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保留相关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原基本存款账户资金结余以及自筹或其他各种往来资金。

  三、强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基础

  近年来,部分地县在账户管理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目标,实行“一步到位”的做法,撤销预算单位所有实有资金账户,将预算单位所有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措施果断,成效显著,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已初步建立。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学习借鉴,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巩固单一账户体系建设,为全面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框架奠定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大力开展财政专户的清理、撤并工作,尽快将财政专户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要结合自治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制止预算单位多头开户和私设账户的行为。要指导预算单位逐步清理和撤销实有资金账户,严格控制新开设银行账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要引导和促使预算单位自觉将零余额账户作为单位财务收支管理的核心内容,实现以零余额账户为主要内容的单一账户体系建设目标。

  各代理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和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乌银发[2009]193号),履行账户管理职责,积极配合自治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及时办理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要严格按财政部门下达的额度办理零余额账户支付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办理预算单位将零余额账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相关账户的业务,不得拒绝受理正常支付业务,不得对零余额账户使用附加其他限制性条件。对于代理银行无故拒付或不按规定办理预算单位账户业务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责成代理银行立即纠正,并按规定及代理协议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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