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新财库〔201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结合银行账户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等有关制度办法,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零余额账户的改革方向
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开设和管理,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支付预算单位大宗开支的资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开设和管理,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支付预算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资金。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开设和管理,用于因预算级次多、地域分布广、收费量较大的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
零余额账户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必要条件,必须坚持零余额账户的改革方向。要尽快将各类财政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实现所有财政资金通过零余额账户管理的目标。未完成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的地县,要尽快按财政部和自治区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转轨工作,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不能再将资金拨入核算中心形成“第二国库”。
二、做好零余额账户管理工作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可明确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提取现金、转账、汇兑和委托收款等支付结算业务。财政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明确为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严格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审批程序。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同时,要指导预算单位做好内部财务分工、会计核算、决算报表和账户管理工作。各代理银行要严格按《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账户管理职责,并按代理协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