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克孜勒苏州戈壁设施农业专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财农〔2010〕62号)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体现集中资金办大事,特制定《克孜勒苏州戈壁设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克孜勒苏州戈壁设施农业专项
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补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第九次党委会议记要(四)(新党常[2010]9号),对克孜勒苏州戈壁设施农业专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补助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贴息工作,规范贴息资金使用,按照自治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克孜勒苏州实施戈壁设施农业专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补助(以下简称克州戈壁设施农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是自治区财政为了支持克孜勒苏州实施戈壁设施农业发展,促进该州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而筹措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银行贷款,是指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用于克孜勒苏州规划在戈壁建设温室大棚的银行贷款。
第四条 克州戈壁设施农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由自治区财政筹措,从设施农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贴息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克州戈壁设施农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是依其实施温室大棚建设落实的贷款额,按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实行先付后贴,自治区财政贴息补助。
第六条 克州戈壁设施农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期限为5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克孜勒苏州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七条 贷款利息的计算。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按季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