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长卫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我市已转发吉林省《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相关配套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改〔2010〕1号)和相关配套文件。现就贯彻省卫生厅5月31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会议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从6月1日起,我市(6区4县、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九台市、农安县的乡镇卫生院开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2010年全省药品统一招标价格。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要张贴基本药物公示板,悬挂实施基本药物宣传条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