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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4、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指定的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5、城市繁华区域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6、商业投资建设的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7、商场、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酒楼(饭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
  8、商业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9、住宅小区在不影响本小区业主停车的前提下,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向社会提供的停车服务。
  对上述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价格管理方式。可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也可以在核定基准价的基础上规定浮动幅度,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条件成熟的,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本条第一项之外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三)为缓解城市停车难的矛盾,合理利用停车服务资源,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的条件下,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免费停车场所,鼓励提供免费服务。对不具备免费条件的,可收取适当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应在补偿设备投入、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等费用的基础上,按社会平均成本的要求进行价格成本监审;同时考虑停车场设施等级、停放车辆类型、停车场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可以在核定基准价的基础上规定浮动幅度;经营者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实行市场调节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应事先将有关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机动车(人行)道的临时占道泊位和不具备提供免费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应按照低于成本的原则,从低核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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