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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0]55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发展,满足城市机动车停放需求,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现结合全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将新修订后的《江西省机动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江西省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昌北国际机场、南昌火车站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除省直接管理的以外,其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具有垄断性、补偿性和竞争性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下列类型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纳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范围: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大型交易场所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2、机动车(人行)道临时占道泊位的收费;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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