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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等资料予以认定。
  (六)赡养费和抚(扶)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抚(扶)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扶)养费。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七)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认定。
  第十六条 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1年限制。
  (二)1个家庭出售多项财产的,其净收入应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认定。
  第十八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四)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五)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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