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五)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青苗补偿费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六)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有价证券、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七)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二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
(二)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三)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管理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评估认定。
第十三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认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估认定。
第十五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