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府办函〔201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享受失业人员就业优惠政策或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时的收入认定工作。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
市民政局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局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政策培训和指导督查;
(三)负责区县民政部门提请鉴定的家庭收入信息比对,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复核工作。
各级发改、房管、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地税、规划建设、统计、工商、金融、物价、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城市区(含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倍。荣县、富顺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