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泥
必须选用经我市专家组审核通过的“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内企业生产的水泥,禁止使用立窑水泥。水泥使用之前必须按批量做好复试检验(复试项目为: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当骨料为活性骨料时,应按规定检测水泥碱含量);并每月对水泥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氧化镁、三氧化硫、氯离子等指标进行检测,指标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对使用的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重新进行复试,并按复试结果使用。
2.混凝土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本市有关规定。每种混凝土外加剂必须按批次做质量检验;使用前要做好与水泥的适应性试验;其合理掺量要通过试验确定。
混凝土外加剂的储存、保管应有防雨、防潮、防冻、防火及避免污染等可靠措施。
3.集料
预拌混凝土所用的集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当使用海砂时,按每批次不超过3000吨(不足3000吨的应视为一个批次)检验氯离子含量,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中的相关规定。各种集料中不得混有任何杂物。砂的含泥量超标及风化砂、风化石禁止使用。
4.矿物掺合料
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矿物掺合料的管理,各类矿物掺合料经检验符合现行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方可使用。使用C类粉煤灰时,其游离氧化钙含量不能大于4%,体积安定性必须合格,其他各项指标应符合标准要求。使用无标准或无规范的矿物掺合料时,必须经省、市级及以上的技术检测部门进行鉴定并在使用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拌合用水
预拌混凝土拌合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并提供专项检测部门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水拌合混凝土。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专职技术负责人,并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负责。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有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试验室,并取得由市建设交通委质安处核发的试验室资质证书。确保对原材料、混凝土生产过程及出厂检验等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监控。
(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与试配过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标准执行)。预拌混凝土企业执行的混凝土配比必须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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