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质安〔2010〕431号)
滨海新区建设交通局、各区县建委及功能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稳步提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29-184-2008)等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方能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不得挂靠资质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已获得生产预拌混凝土资质的企业不得转借、出卖资质。
(二)要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的年检工作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资质年检要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监管考评相结合。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停产半年以上的,恢复生产时需要重新申办资质手续。
(四)自拌自用预拌混凝土的移动式搅拌站,应在生产之前向市建设交通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同时,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进行现场考核,具备条件的方可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自拌自用预拌混凝土移动式搅拌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
(五)本市建设工程使用外埠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和供应单位应到市建材业协会进行质量备案(备案办法由市建材协会会同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等制定)。供货之前,项目监理总监、施工企业负责技术质量的项目经理等有关人员应对供货方的质量、技术及生产供应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对每种原材料坚持先检验,合格后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字再使用的原则,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并从通知下达之日起,对含有氯离子的原材料每月进行氯离子含量的检测,同时向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提供氯离子含量评估报告。每种原材料应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