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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三)省国、地税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检查,及时发布年检结果公告省国、地税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市、县、区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根据需要对部分地区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检查结束后,汇总整理出通过2009年度执业资格检查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jtax.gov.cn“注税之窗”栏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各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抓紧时间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含分公司),如有发现错误、遗漏和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前电话联系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并书面报告。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如有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请于公示期结束前拨打0591-87098322、87098323电话反映,并书面来函以便核实。经核实后,对为已不在事务所执业或未真实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办理执业注册、年检等事项出具证明、意见的税务师事务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已不在事务所执业或未真实在事务所执业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检手续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注销其执业资格。公示期结束后,省国、地税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2009年度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年检结果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市、县、区税务机关。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的有关规定,重点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将工作落实到位。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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