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二条和第
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4.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2009年度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2.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04-2006年度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办理执业备案的,未另行发放执业注册证书,其执业注册号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执业资格证书空白页予以登记并盖章确认;2007-2009年度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办理执业备案的,未另行发放执业注册证书,其执业注册号在其《执业会员证》上可以查询。
七、方式与程序
(一)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事务所应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
(二)各市、县、区税务机关审核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分别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而后将年检材料报设区市税务机关;设区市税务机关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年检材料汇总上报省国、地税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