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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 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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