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10〕132号 2010年5月26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调查掌握辖区内在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公司(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非居民股东信息。各地要加强与外经贸局、证监局及其它政府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更新居民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公司信息;了解上市公司的非居民股东的股份变动情况;掌握上市公司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票股息公告及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