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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严格规范住房交易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没包含在住房价格中的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税金以及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计入住房成本的煤气工程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禁在房价外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合同未予明示的费用,严禁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应由开发企业自己负担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
  3、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收费应遵循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应与委托人签定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收费项目及所对应的服务内容,严禁分解服务内容,重复收取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中介机构服务并收费。
  4、加强监测分析,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省会太原市要配合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商品住房市场供求及价格水平的分析和监测,综合利用建设(房地产)、统计部门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系统,共享信息资源,建立信息采集、政策及统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增幅、商品房建设规模、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商品房销售、存量房屋交易、销售价格信息采集和分析制度;完善市场动态、价格监测和风险预警预报机制,监测房地产市场动态、评价房地产市场运行、预测未来价格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房地产开发、住房供应及价格信息,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合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落实管理规定,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认真落实《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本市实施细则,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按业主服务需求签订按质论价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标准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的运行机制。对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积极协助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指导业主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服务品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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