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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0]92号)


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晋政发[2010]4号)和《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精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住房价格行为,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稳定市场预期,现就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
  1、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房字[2003]191号)规定,将所有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价格时,要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成本监审制度,不得突破规定的利润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保持合理差价,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让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能够买得起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各市、县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规定,认真制定或调整本市、县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规范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使符合租住条件的家庭能够租得起房。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交纳租金后,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3、认真贯彻落实收费减免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低限减半收取。
  二、改进完善措施,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
  1、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规定,全面推广和实施“一房一标价”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并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做到“一房一标价”,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房的全部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商品住房的楼房号、单元号、房号、户型、面积(应区分总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平米单价、总售价、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房价外收取的其它费用等。实施明码标价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时应切实履行其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如需调整价格,应及时重新申报,在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下变更明码标价内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使商品住房价格及相关信息公开、公正、完善,让购房者明明白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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