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0〕112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印发了《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于2010年6月1日前到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三)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四)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五)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六)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
(七)具备上网实时传输上报血液净化病例信息的计算机及系统的相关证明;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现场核准
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协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北京市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查,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进行现场考核,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反馈至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三、登记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经审核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各区县卫生局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执业登记工作,并将准予登记的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名单上报至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有关医疗机构。
市卫生局医政处联系人:张 涛 联系电话:83970631
市血透质控中心联系人:刘钰纯 联系电话:6655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