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查阅超出用户查询权限范围的档案,由网上利用用户建立查询申请,经该用户所在处室、单位审批用户审批,查档信息传送到档案所属部门,由档案所属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判断是否发送电子档案,可以发送的,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将电子档案发送给查档用户。查阅用户查询权限范围内的档案,网上利用用户可直接在电子档案网上查询系统中进行查询。
3、阅览:根据电子档案网上查询系统返回的档案信息进行浏览。
4、摘录、复制:对浏览到的信息,可进行摘录、打印等操作。
五、利用的审批程序
利用已确权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直接利用。
利用未确权档案信息资料的,除房地产权籍管理处、房政管理处、市公房管理中心等为处理产权事宜的专门人员和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地籍调查等办证流程的经办人员外,其余均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提交业务科长审批,获准后方可利用。
六、利用的受理时限
(一)窗口受理后,利用档案管理中心保存的档案实体和数字化档案信息的,应即时提供利用;如利用的档案量大或出具的证明较多,无法于当日完成的,由窗口与利用者协商处理。
(二)利用非档案管理中心的档案信息资料,在难以及时调取时,应向利用者说明理由,并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供利用;如因档案信息提供人的原因,2个工作日提供利用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与利用者沟通,并约定时间。
(三)通过网上档案查询系统发起的查询申请,一般收到申请信息,即时发送。
(四)受理投诉,自接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利用的收费标准及要求
(一)档案信息资料利用实行有偿服务,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30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闽价费[2010]88号、闽国土资综[2008]170号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二)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张贴明示,接受监督。
(三)档案信息资料利用费一经收取,概不退还。
八、查阅档案守则
(一)严格遵守档案利用相关规定,服从档案工作人员安排,保持档案利用窗口的秩序,严禁吸烟和大声喧哗。